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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蚌山区教育体育局权责清单(2022年版)

日期:2023/9/8 16:09:06 浏览:

,下达处罚决定书,并告知。

5.送达环节责任:在法定期限内将处罚决定书送达违规学校和办学机构。

6.执行环节责任:责令学校和办学机构在法定期限内执行处罚决定。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依据实行行政处罚的;

2.处罚显失公正的;

3.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在违规处理过程中发生腐败情形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依据的行为。

0552-2043630

15

对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0552-2043630

16

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立案阶段责任: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制作笔录,调查时需两人以上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当事人未履行处罚决定的,书面催告;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依据实行行政处罚的;

2.擅自更改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6.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7.在处理行政处罚的过程中发生收受他人财物等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0552-2043630

17

对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等八类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民办学校有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或者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违法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对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

1.立案环节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上级交办、其他机关移送、媒体曝光等其他违法案件,依据法律和事实依据作出初步判断,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环节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3。审查环节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申请行政复议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定依据实行行政处罚的;2.处罚显失公正的;3.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5.在违规处理过程中发生腐败情形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依据的行为。

0552-2043630

对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处罚

0552-2043630

对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处罚

0552-2043630

对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处罚

0552-2043630

对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处罚

0552-2043630

对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0552-2043630

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0552-2043630

对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处罚

0552-2043630

18

对个人在未成年人集中场所吸烟、饮酒的处罚

行政处罚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

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的,由卫生健康、教直、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场所管理者未及时制止的,由卫生健康、教直、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制作笔录,调查时需两人以上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当事人未履行处罚决定的,书面催告;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依据实行行政处罚的;

2.擅自更改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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