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时间为:2022-12-30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申请设立实施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4.《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五、加强幼儿园准入管理各地根据国家基本标准和社会对幼儿保教的不同需求,制定各种类型幼儿园的办园标准,实行分类管理、分类指导。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各类幼儿园……。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考察、评审。
3.决定责任:作出审批决定(不予审批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下发批复,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质量评估;加强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的;
3.擅自增设、更改申请的审批程序或条件的,造成学生因办学机构资质问题无法完成学业的;
4.对不符合规定条件举办予以批准,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以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5.超越职权审批的;
6.在行政审批过程中,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7.有索取或者接受申请机构财物等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0552-2043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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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设置审批(除科技类、文化艺术类)
行政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第十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二条申请设立实施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4.《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五、加强幼儿园准入管理各地根据国家基本标准和社会对幼儿保教的不同需求,制定各种类型幼儿园的办园标准,实行分类管理、分类指导。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各类幼儿园……。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三、依法审批登记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化管理。县级教育部门负责审批颁发办学许可证,……。
6.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四、坚持从严治理,全面规范校外培训行为对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各地要区分体育、文化艺术、科技等类别,明确相应主管部门,分类制定标准、严格审批。
7.《安徽省教育厅关于下放民办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审批权的通知》(教社管〔2002〕005号):省教育厅不再审批民办普通高级中学、职业高级中学,改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原设置标准不变。省教育厅(含原省教委)已审批过的民办普通高级中学、职业高级中学,一律由所属市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举办民办普通初级中学和相当层次的职业教育机构,其审批权限是否下放,由各市教育行政部门自行决定。
8.《关于中等职业学校规范类别名称的通知》(皖教职成〔2016〕2号)一、除技工学校外,我省其他各类中等职业学校统一规范为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职教中心、成人中专、职工中专、职业高中不再作为学校名称。
9.《关于加强职业教育市级统筹的指导意见》(皖教职成〔2016〕5号)三、(一)扩大市级政府统筹管理的权限。中等职业学校的设置及校名规范审批,由市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负责。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考察、评审。
3.决定责任:作出审批决定(不予审批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下发批复,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质量评估;加强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的;
3.擅自增设、更改申请的审批程序或条件的,造成学生因办学机构资质问题无法完成学业的;
4.对不符合规定条件举办予以批准,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以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5.超越职权审批的;
6.在行政审批过程中,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7.有索取或者接受申请机构财物等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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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四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考察、评审。
3.决定责任:作出审批决定(不予审批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下发批复,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质量评估;加强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的;
3.擅自增设、更改申请的审批程序或条件的,造成学生因办学机构资质问题无法完成学业的;
4.对不符合规定条件举办予以批准,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以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5.超越职权审批的;
6.在行政审批过程中,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7.有索取或者接受申请机构财物等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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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使用许可
行政许可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考察、评审。
3.决定责任:作出审批决定(不予审批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下发批复,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质量评估;加强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的;
3.擅自增设、更改申请的审批程序或条件的,造成学生因办学机构资质问题无法完成学业的;
4.对不符合规定条件举办予以批准,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以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5.超越职权审批的;
6.在行政审批过程中,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7.有索取或者接受申请机构财物等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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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认定
行政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2.《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三条: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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