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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蚌山区教育体育局权责清单(2022年版)

日期:2023/9/8 16:09:06 浏览:

理的;

3.擅自增设、更改申请的审批程序或条件的,造成学生因办学机构资质问题无法完成学业的;

4.对不符合规定条件举办予以批准,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以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5.超越职权审批的;

6.在行政审批过程中,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7.有索取或者接受申请机构财物等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0552-2043630

10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环节责任:发现学校违规办学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认定环节责任:教育局成立调查组到学校调查,收集保存证据。

3.审查处理环节责任:教育局对学校违规事实、证据、处理程序、适用法规和规章,处罚种类,当事人陈述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决定告知环节责任:依法作出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的决定,下达处罚决定书,并告知。

5.送达环节责任:在法定期限内将处罚决定书送达违规学校。

6.执行环节责任:实施停止招生,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依据实行行政处罚的;

2.处罚显失公正的;

3.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在违规处理过程中发生腐败情形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依据的行为。

0552-2043630

11

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六条: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发现涉嫌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市教育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552-2043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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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个人违法取得入学资格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撤销入学资格,并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已经取得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颁发机构撤销相关证书;已经成为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款:与他人串通,允许他人冒用本人身份,顶替本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已经成为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款:组织、指使盗用或者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制作笔录,调查时需两人以上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当事人未履行处罚决定的,书面催告;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依据实行行政处罚的;

2.擅自更改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6.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7.在处理行政处罚的过程中发生收受他人财物等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0552-2043630

对与他人串通,允许他人冒用本人身份,顶替本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处罚

0552-2043630

对组织、指使盗用或者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处罚

0552-2043630

13

对考生作弊或妨碍国家教育考试秩序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九条: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二)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

(三)抄袭他人答案的;

(四)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五)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1.立案环节责任:发现有社会组织或个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认定环节责任:管理机构成立调查组到现场调查,收集保存证据。

3.审查处理环节责任:审批机关对违规事实、证据、处理程序、适用法规和规章,处罚种类,当事人陈述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决定告知环节责任:依法作出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的决定,下达处罚决定书,并告知。

5.送达环节责任:在法定期限内将处罚决定书送达违规学校。

6.执行环节责任:要求社会组织或个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不得有作弊行为,必须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依据实行行政处罚的;

2.处罚显失公正的;

3.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在违规处理过程中发生腐败情形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依据的行为。

0552-2043630

对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处罚

0552-2043630

对抄袭他人答案的处罚

0552-2043630

对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处罚

0552-2043630

对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的处罚

0552-2043630

14

对非法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颁发证书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立案环节责任:发现违规颁发学历证书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认定环节责任:教育局工作人员对颁发假学历证书的学校和机构进行调查,收集并保存证据。

3.审查处理环节责任:教育局对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违规事实、证据、处理程序、适用法规和规章,处罚种类,当事人陈述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决定告知环节责任:依法作出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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