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省政府245号令)附件4第6项高校教师资格的认定:委托本科高校认定。
4.《安徽下放民办高职院校独立学院高校教师资格认定权限通知》(皖教秘人〔2013〕20号)全省民办高职院校拟聘教师的高校教师资格一律委托合肥师范学院负责认定;独立学院拟聘教师的高校教师资格委托依托的本科高等学校负责认定。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考察、评审。
3.决定责任:作出审批决定(不予审批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下发批复,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质量评估;加强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的;
3.擅自增设、更改申请的审批程序或条件的,造成学生因办学机构资质问题无法完成学业的;
4.对不符合规定条件举办予以批准,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以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5.超越职权审批的;
6.在行政审批过程中,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7.有索取或者接受申请机构财物等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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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
行政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2.《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基〔2008〕9号)第十二条:凡因身体状况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须休学者,由其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出具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经学校审核、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学校应发给休学证书,并将学生休学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考察、评审。
3.决定责任:作出审批决定(不予审批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下发批复,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质量评估;加强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的;
3.擅自增设、更改申请的审批程序或条件的,造成学生因办学机构资质问题无法完成学业的;
4.对不符合规定条件举办予以批准,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以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5.超越职权审批的;
6.在行政审批过程中,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7.有索取或者接受申请机构财物等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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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行政许可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336项: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2.《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第62项: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审批,下放至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3.《健身气功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2006年第9号)第五条第一款: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获得体育行政部门的批准。
第十一条:举办健身气功业务培训、交流展示、功法讲座等活动,实行属地管理。举办全国性、跨省(区、市)的健身气功活动,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省(区、市)内举办的健身气功活动,经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批准;跨地区的健身气功活动,经所跨地区共同的上一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参加人数在二百人以上的健身气功活动,除报体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外,还应当按照《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公安机关许可。
第十七条: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经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级人民政府或企事业单位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报当地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考察、评审。
3.决定责任:作出审批决定(不予审批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下发批复,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质量评估;加强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的;
3.擅自增设、更改申请的审批程序或条件的,造成学生因办学机构资质问题无法完成学业的;
4.对不符合规定条件举办予以批准,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以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5.超越职权审批的;
6.在行政审批过程中,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7.有索取或者接受申请机构财物等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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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审批
行政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四十五条: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向社会开放,方便群众开展体育活动,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实行优惠办法,提高体育设施的利用率。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体育设施的,必须经体育行政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并及时归还;按照城市规划改变体育场地用途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先行择地新建偿还。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第四批取消、合并、下放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行政审批、审核、核准、备案事项的通知》(皖政办〔2002〕23号),“省体育局下放审批1项: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考察、评审。
3.决定责任:作出审批决定(不予审批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下发批复,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质量评估;加强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的;
3.擅自增设、更改申请的审批程序或条件的,造成学生因办学机构资质问题无法完成学业的;
4.对不符合规定条件举办予以批准,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以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5.超越职权审批的;
6.在行政审批过程中,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7.有索取或者接受申请机构财物等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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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1.《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三)具有相应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第91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下放至省级以下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皖政〔2013〕49号)附件4第4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下放市、县体育主管部门。
4.《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2013年第17号,2016年5月9日予以修改)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工作。
5.《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国家体育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第16号):“经国务院批准,现将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如下:一、游泳,二、高山滑雪、自由式滑雪、单板滑雪,三、潜水,四、攀岩。”
6.《安徽省体育局关于做好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皖体产〔2013〕5号):“实行属地分级管理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按照属地分级管理原则,我省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审批工作,由所在地市级以下体育主管部门负责。体育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指派专人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由体育主管部门发给《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所有审批项目报市、省级体育主管部门备案。”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考察、评审。
3.决定责任:作出审批决定(不予审批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下发批复,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质量评估;加强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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