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莲花县脱贫攻坚政策要点

2023/7/21 14:46:01 点击:
企用以及以脱贫攻坚名义违法违规融资情况。只能精准用于发展生产或能有效带动脱贫致富的特色产业。以2017年11月底为时间节点,此前开展的“户贷企用”模式,要稳妥做好风险防范和后续管理;从2017年12月起,各地不可再使用“户贷企用”模式。

四是风险管理情况,建立风险补偿和分担机制。

五是工作机制建立情况,建立完善扶贫小额信贷工作联系机制。

六是扶贫小额信贷信用评定方面,建立完善的评级授信机制,统一开展评级授信工作。

县级出台金融扶贫政策

1.全县所有贫困村包括深度贫困村建立金融扶贫服务站;

2.发挥“财政惠农信贷通”、“财园信贷通”产品扶贫作用,对帮扶建档立卡贫困户成效较好的企业进行优先审核发放,鼓励企业积极参与脱贫攻坚工作;

3.对发放给有意愿发展生产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贷款实行“无担保、无抵押、基准利率”放贷,贷款利息采取“先还后贴”,由政府贴息,贷款金额控制在5万元以下。

十、综合保障脱贫政策

一是符合条件贫困家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落实情况,重点是完全丧失劳动力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依靠产业帮扶脱贫的贫困人口提供兜底保障情况

二是所有县级低保标准应达到或超过国家扶贫标准

2018年,全省农村低保平均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340元,月人均补差水平提高到255元。

三是农村特困人员临时救助政策落实情况。

四是贫困家庭老人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落实情况

2018年,全县为未脱贫贫困人口购买100元/人基本养老保险。

五是符合条件贫困家庭五保供养落实情况

2018年,全省农村特困人员分散供养标准每人每月350元。

六是贫困家庭残疾人扶持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是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救助供养落实。

困难残疾人(指持残疾人证,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生活补贴50元每人每月,重度残疾人(指持有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长期照护的残疾人)护理补贴50元每人每月。

工作落实

(一)年度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包括贫困人口减少、贫困村退出、贫困县摘帽计划完成情况,脱贫攻坚各项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二)建档立卡识别退出动态调整工作开展情况。重点核查标准把握是否准确和程序是否规范,以及按指标不按实际情况识别退出贫困人口情况。

(三)各类扶贫开发项目组织实施情况。包括方案制定、组织实施、成果验收等情况,特别要关注降低标准或拔高标准情况,以及诱发贫困村与非贫困村、贫困户和非贫困待遇“悬崖效应”情况。

(四)扶贫资金拨付、使用、管理情况。

(五)脱贫攻坚各项监督考核检查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六)驻村结对帮扶工作开展情况。

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及统筹整合

一、资金使用方面

扶贫资金使用的核心要义是精准。

一是要与建档立卡结果相衔接。《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改革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机制的意见》明确了“精准扶持”的原则,要求“提高资金使用精准度。资金使用要和建档立卡成果相衔接”。《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坚持资金使用精准,在精准识别贫困人口的基础上,把资金使用与建档立卡结果相衔接,与脱贫成效相挂钩,切实使资金惠及贫困人口”。按照这一要求,中央扶贫资金的分配与建档立卡结果紧密衔接,突出贫困人口、贫困深度等反映贫困状况指标的权重,聚焦脱贫攻坚主战场和深度贫困地区。

二是要合理确定使用范围。《办法》规定扶贫资金支出范围上要结合当地扶贫开发工作实际情况,围绕培育和壮大贫困地区特色产业、改善小型公益性生产生活设施条件、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等方面,由贫困县根据脱贫攻坚需求统筹安排,因户施策、因地制宜确定资金使用范围。

三是要与脱贫成效相挂钩。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明确提出,贫困县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要与脱贫成效紧密挂钩,精确瞄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着力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改善贫困人口生产生活条件。按照脱贫效益最大化原则配置资源,将脱贫成效作为衡量资金统筹整合使用工作成果的主要标准。

四是除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外,无论是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还是行业扶贫资金、社会帮扶资金,使用都要精准。对东西部扶贫协作的资金和项目,也要求要瞄准贫困村、贫困户,精准聚集,提高帮扶实效。各省也可根据本省资金管理办法围绕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自主确定支出范围。

资金使用是否精准、是否有效,主要看扶贫资金使用和项目安排是否紧紧围绕贫困人口脱贫增收,是否瞄准建档立卡贫困户,还要以脱贫成效作为主要衡量标准。在资金具体使用方式中,不能简单的说资金用在这里行不行,用在那里行不行,行不行的标准,就是精准,有利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稳定脱贫。

在资金使用管理中是否存在未充分瞄准建档立卡对象,有的“大水漫灌”或搞简单平均发钱发物;资金集中支持龙头企业或合作社,未落实利益联结机制带动贫困群众增收脱贫,以资产收益为名追求短期分红,存在“垒大户”、“造盆景”等现象;项目因脱离实际、管护不到位等,建成后改作他用或废弃;通过伪造合同、编造到户补贴发放表、重复申报、假发票入账等,虚报冒领或骗取套取、私分扶贫资金;违规用于平衡预算、市政建设、宾馆改造、甚至是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支出;用于弥补业务经费和发放福利、形象工程等问题;在扶贫工作中违规收取项目推广费、利用管理扶贫资金项目的权力借机牟取私利等。

二、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方面

国务院扶贫办印发《关于完善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开办发[2018]10号),强调项目库建设要求坚持现行扶贫标准,坚持逐村逐户分析致贫原因,因户因人确定帮扶措施,自下而上精准选择扶持项目。要求2018年6月底前完成脱贫攻坚三年滚动项目入库,并同步完成2018年项目实施计划。以后每年11月底前根据减贫任务和提前下达到县的资金额度,从扶贫项目库中择优选择相关项目,编制下一年度项目计划。

一是把握好要坚持底线目标的原则。要围绕减贫目标,聚焦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脱贫和贫困县摘帽需求,聚焦“两不愁三保障”脱贫标准,把产业扶贫、基本公共服务、贫困村提升工程作为项目库建设重点内容。二是把握好“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相结合的原则。坚持逐村逐户分析具体的致贫原因,因户因人采取帮扶措施,精准选择扶持项目,自下而上论证筛选形成扶贫资金支持项目。同时,县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科学论证,做好统筹规划,提高项目入库质量。三是把握好根据贫困人口需求变化实行动态调整的原则。对纳入项目库的项目要根据政策调整变化、脱贫进度等情况实行动态调整,做到有进有出、有增有减。四是把握好调动各方力量共同参与建好用好项目库的原则。项目库的建设不是扶贫部门一家的事情,它涉及农业、水利、交通、环保、教育等多个部门,各地要在本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积极主动做好协调,充分调动各有关部门的力量,共建共用项目库,调动群众积极支持参与项目建设和实施。

重点是项目库建设程序是否规范、内容是否完整,项目选择是否精准及使用情况等。一是程序规范性。入库项目按照村申报、乡审核、县审定程序,按要求进行三公示,一公告,包括组织召开村两委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广泛征求意见,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对入库项目是否经过论证等。二是项目选择精准性。符合县级脱贫攻坚规划,入库项目聚焦“两不愁三保障”脱贫标准。三是内容完整性。入库项目有带贫减贫机制、有绩效目标;入库信息内容完整,符合指导意见要求。四是建设使用情况。已完成2018年度和三年滚动项目库建设;已根据项目库完成了2019年项目实施计划。年度项目库规模是否严重脱离实际;是否有未入库项目安排使用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可通过比对项目库与2018年资金使用计划)等。

三、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

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印发《关于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开办发[2018]11号),要求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结果要在财政部、扶贫办门户网站予以公告,各省要对省市县各级资金分配结果公告情况和乡村两级公告公示情况加强指导和监督。

一是公告公示资金和内容要全面。公开的资金包括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精准扶贫贷款、行业扶贫相关财政资金和东西部扶贫协作财政援助资金使用情况。公开内容包括资金分配安排使用、扶持对象、实施主体、带贫措施、资金用途、项目完成、带贫机制、绩效目标等情况。二是公告公示层级要进步下沉。要让群众看得到,贴近老百姓。要充分发挥驻村工作队、村务监督委员会、扶贫监督员等的监督作用,共同推动落实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工作。三是发挥好公告公示事前监督的作用。项目入库前要逐级公示,公告公示不仅要针对贫困户,也要针对所有老百姓,这一定程度上还可以化解不平衡心理提高群众参与度和获得感、拥有感。四是要畅通群众监督问题渠道。公告公示单位对群众反映的有关扶贫资金项目的意见要严肃对待,建立举报问题台账,及时受理,认真核实,限时反馈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

重点是省级公告公示的主体责任和督促指导市县落实公告公示的监督责任落实情况。省、市、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结果和乡村两级扶贫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情况是否按照“两个律”公告公示到位。公开的资金是否包括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精准扶贫贷款、行业扶贫相关财政资金和东西部扶贫协作财政援助资金使用情况。公开的内容是否完整。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不接地气、形式主义,没有形成老百姓知情和参与的条件,群众知晓率不高等。

四、涉农资金统筹整合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明确贫困县财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的核心举措就是将相关财政涉农资金的配置权限完全下放到处于脱贫攻坚第一线的贫困县,支持贫困县围绕脱贫攻坚目标任务精准使用,因地制宜推进脱贫攻坚切实解决“打酱油的钱不能买醋”的问题。包括相关资金分配对贫困县要倾斜支持,不得限定资金在贫困县的具体用途。

一是资金整合的范围。试点贫困县整合的中央财政资金按照国办发[2016]22号文件规定的20大项资金范围。试点贫困县要紧紧围绕脱贫目标,坚持现行脱贫标准,在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范围内安排支出,避免面面俱到和借整合之名“乱作为”。二是统筹整合资金使用要突出精准。在统筹整合使用涉农资金上,一定要紧紧围绕脱贫攻坚目标任务,以脱贫攻坚规划为引领,凝聚扶贫合力。三是充分赋予贫困县整合资金项目的权限。《通知》明确在坚持整合工作紧紧围绕脱贫目标、坚持现行标准的前提下,试点贫困县根据年度脱贫任务及巩固脱贫成效需要,实事求是确定年度计划整合资金规模,在“因需而整”的前提下做到“应整尽整”。不再考核试点贫困县计划整合资金规模占纳入整合范围资金规模的比例。已整合资金规模占计划整合资金规模比例应达到80%以上,完成支出资金规模占计划整合资金规模比例应达到80%。四是明确已脱贫摘帽县的政策。脱贫攻坚期内,已脱贫摘帽县继续执行整合试点政策,省级应切实保障已脱贫摘帽县巩固脱贫成效资金需求,但不再将已脱贫摘帽县增幅保障情况纳入考核范围。省级分配给已脱贫摘帽县的资金增幅不作统一规定,但应切实保障已脱贫摘帽县巩固脱贫成效资金需求。资金统筹整合使用要与巩固脱贫成效紧密挂钩,尤其要重点保障用于产业发展的资金需求。

统筹整合政策的执行。如省级相关部门是否存在资金直接指定项目,存在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工作中权限下放不到位,涉农资金指标下达依然存在‘戴帽子,重考核’现象,是否有专款专用的要求。县级是否存在统筹整合资金基本还按原渠道、原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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