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 高中网 > 蚌山区 > 正文

【教育】蚌山区教育体育局权责清单(2022年版)

2023/9/8 16:09:06 点击:
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6.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7.在处理行政处罚的过程中发生收受他人财物等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0552-2043630

26

对在民办学校筹设期内招生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举办、参与举办民办学校或者在民办学校筹设期内招生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给予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任何组织或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有权向人社部门举报投诉。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对巡视检查、书面审查及其他渠道来源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信息,应及时甄别立案。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佩戴执法标志出示监察证,秉公执法,保守执法过程中获得的商业秘密,为举报人保密,符合应当回避情形的,须回避。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的调查,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可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延长30个工作日。3.审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应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对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引起的群体性事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应急预案,迅速会同有关部门处理。4.告知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履行工作职责,造成重大违法案件发生的;(二)不依法受理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或者拖延、拒绝处理案件,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三)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四)泄露案情或者举报者,造成不良后果的;(五)利用职权干扰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的;(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0552-2043630

27

对幼儿园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处罚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违法行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停止招收幼儿、停止办园。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一条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1998年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

0552-2043630

对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处罚

0552-2043630

对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处罚

0552-2043630

28

对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等六类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处罚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前款所列情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制作笔录,调查时需两人以上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当事人未履行处罚决定的,书面催告;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依据实行行政处罚的;

2.擅自更改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6.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7.在处理行政处罚的过程中发生收受他人财物等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0552-2043630

对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处罚

0552-2043630

对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处罚

0552-2043630

对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处罚

0552-2043630

对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处罚

0552-2043630

对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处罚

0552-2043630

29

对教师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1.受理阶段责任:发现教师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现象,应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进一步调查。

2.调查阶段责任:决定受理后,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取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情况属实的,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3.审查、决定阶段责任:对违法行为、事实、证据等属实,调查取证程序等合法,相关领导部门应根据情节,作出决定,应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当事人。

5.当事人不服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六十一条规定: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依据实行行政处罚的;2.处罚显失公平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5.擅自更改教育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在行政处罚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猜你喜欢
推荐图文
2020年黄石市高中语文新教材教学研讨会成功举办
记驻马店市第三中学开学第一天
发展特色经济带领村民致富
最新图文
2020年黄石市高中语文新教材教学研讨会成功举办
记驻马店市第三中学开学第一天
固原:十年感恩奋进谱写非凡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