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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蚌山区教育体育局权责清单(2022年版)

2023/9/8 16:09:06 点击:
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0552-2043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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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学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除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的,对政府举办的学校的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责令暂停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并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学校管理事务。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的;

2.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准予立案审查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立案审查决定的;

3.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立案审查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职责或者违法违纪,致使调查结论错误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行政处罚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0552-2043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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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宗教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宗教有关活动等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由其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制作笔录,调查时需两人以上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当事人未履行处罚决定的,书面催告;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依据实行行政处罚的;

2.擅自更改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6.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7.在处理行政处罚的过程中发生收受他人财物等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0552-2043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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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高校违反国家招生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以照顾特定考生为目的,滥用推荐评价权力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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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规定公示享受优惠政策的考生名单、各类推荐考生的名额、名单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处罚

0552-2043630

对在考生报名、推荐等工作过程中出具与事实不符的成绩单、推荐材料、证明材料等虚假材料,在学生综合素质档案中虚构事实或者故意隐瞒事实的处罚

0552-2043630

对违规办理学籍档案、违背考生意愿为考生填报志愿或者有偿推荐、组织生源的处罚

0552-2043630

对其他违反国家招生管理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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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学校未按《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或者制定的校规违反法律法规和《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第五十九条:学校未按本规定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或者制定的校规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由主管教育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影响较大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对学校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给予处分或者责令学校给予处分。

1.立案阶段责任: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制作笔录,调查时需两人以上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当事人未履行处罚决定的,书面催告;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依据实行行政处罚的;

2.擅自更改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6.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7.在处理行政处罚的过程中发生收受他人财物等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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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教职工实施《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禁止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第六十条第二款:教职工实施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禁止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开除或者解聘;有教师资格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撤销教师资格,纳入从业禁止人员名单;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2.《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至(六)项:学校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并制止教职工以及其他进入校园的人员实施以下行为:(一)与学生发生恋爱关系、性关系;(二)抚摸、故意触碰学生身体特定部位等猥亵行为;(三)对学生作出调戏、挑逗或者具有性暗示的言行;(四)向学生展示传播包含色情、淫秽内容的信息、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五)持有包含淫秽、色情内容的视听、图文资料;(六)其他构成性骚扰、性侵害的违法犯罪行为。

1.立案阶段责任: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制作笔录,调查时需两人以上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当事人未履行处罚决定的,书面催告;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依据实行行政处罚的;

2.擅自更改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6.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7.在处理行政处罚的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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