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全面加强监督管理
1.压实工作责任。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和我省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有关要求,在本地中小学招生委员会领导下,积极稳妥推进招生工作。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2022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方案,经本地中小学招生委员会审议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实施方案同时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谁审批谁管理、谁主管谁负责、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切实执行好国家和我省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政策,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平稳有序。
2.强化监督检查。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中小学招生入学的“十项禁令”,畅通举报和申诉受理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严禁向社会公布未经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备案的招生简章、招生广告和自主招生方案,严禁虚假宣传、欺骗学生和家长。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学校招生简章、招生广告、招生方案等的监管;在统一招生前,通过政务信息公开、媒体宣传、学校网站等方式向社会统一发布招生计划、招生简章、招生时间、招生方式、收费标准等信息,便于学生和家长选择。要全面实行网上报名录取,保障招生入学工作规范有序、便于监督。要密切关注违规招生行为,及时发现、迅速处置。继续发挥学籍系统辅助规范招生的作用,实时监测,定期开展网上巡检。各市、县(市、区)要将中小学招生管理工作纳入办学质量评价和责任督学日常督导范围,教育督导部门要适时对招生入学政策落实情况开展督导。
3.严惩违规行为。各市、县(市、区)要健全违规招生查处和责任追究机制,及时制止和纠正违规行为,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对违规招生的学校和属地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经办人员要予以约谈,学校及个人均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对违规招生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是省级示范高中的,省教育厅将撤销其省级示范高中称号,两年内不得恢复,其他普通高中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处理并报省教育厅备案。民办学校不得拒收学生、不得变相迫使学生放弃入学和转学;对违规招生的学校,依法依规处理,违规行为及整改情况作为核定招生计划的重要依据,追回地方有关奖补资金;没有取得办学许可证的(含筹设期间)不得招生。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将继续把规范中小学招生行为纳入对市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和对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考核,对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违规招生行为,列入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督办事项,责成所在地中小学招生委员会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责问责。
4.广泛宣传引导。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与新闻宣传等有关部门(单位)通力合作,充分、深入、细致解读本级中小学招生入学政策,确保学生和家长及时了解应知、须知的政策内容。要督促各义务教育学校通过致家长一封信、家长会等方式,告知学生和家长有关考试招生的政策。要通过当地新闻媒体积极做好招生入学政策的宣传,帮助群众了解、认识和理解招生入学工作。要积极宣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确保国家资助政策家喻户晓。
广德市、宿松县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分别纳入宣城市、安庆市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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