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民族关系
第六十六条自治机关不断提高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教育水平,提倡和鼓励各民族互相学习语言文字。
第六十七条自治机关在处理涉及自治州内各民族的特殊问题时,应当与该民族的代表充分协商,尊重代表的意见。
第六十八条自治机关结合民族乡实际,组织编制民族乡保护和发展规划,促进民族乡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第六十九条自治州提倡本州少数民族公民着本民族服饰。
鼓励自治州各级旅游、外事接待等窗口服务行业在日常工作中着本民族服饰。鼓励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在日常外事活动、旅游接待和节庆活动中着民族服饰。倡导各级学校校服体现民族元素和民族特色。
第七十条自治机关建立和完善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宣传教育常态化机制,推动民族团结进步示范点及教育基地建设,把民族团结纳入国民教育、干部教育和社会教育。
每年5月为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活动月,全州广泛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活动,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深入开展。
自治州每五年至少召开一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推进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做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十一条每年5月1日为自治州成立纪念日,放假二日。
自治州尊重民族的传统节日,每年农历六月初六、八月初八,各放假一日。
第九章附则
第七十二条自治州人民政府依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七十三条本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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