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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
其他权力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二条: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2.《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第二十一条:招生简章和广告须经审批机关备案。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皖政〔2017〕48号):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取消审批后,实行事后备案管理。
1.受理: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制定上报,教育局受理备案材料;对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
2.审查:教育局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对审查不通过的,通知学校重新上报;
3.办结:审查通过存档备案,送达决定。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依据实行行政处罚的;
2.处罚显失公正的;
3.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在违规处理过程中发生腐败情形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依据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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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普通高中教育、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自主设置的课程备案
其他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实施普通高中教育、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可以基于国家课程标准自主开设有特色的课程,实施教育教学创新,自主设置的课程应当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备案责任:依法进行审核;予以备案。
3.事后监管责任:督促民办学校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发现乱招生、虚假宣传等行为,配合相关部门及时查处。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不符合受理条件而受理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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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决策机构成员名单备案
其他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举办者为法人的,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举办民办学校的条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应当报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备案责任:依法进行审核;予以备案。
3.事后监管责任:督促民办学校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发现未及时备案行为,配合相关部门及时查处。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不符合受理条件而受理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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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法人举办者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变更备案
其他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条:民办学校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第二十一条: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或者董事长一人。理事长、理事或者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备案责任:依法进行审核;予以备案。
3.事后监管责任:督促民办学校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发现未及时备案行为,配合相关部门及时查处。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不符合受理条件而受理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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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及以下民办学校修改章程备案
其他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民办学校应当将章程向社会公示,修订章程应当事先公告,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完成修订后,报主管部门备案或者核准。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备案责任:依法进行审核;予以备案。
3.事后监管责任:督促民办学校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发现未及时备案行为,配合相关部门及时查处。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不符合受理条件而受理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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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授予
行政确认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三十条:国家实行运动员技术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和教练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制度。2.《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8号)第九条:总局授予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部军事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审批权。第十条: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可以将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体育行政部门。第十一条: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批本行政区域内的运动员相应的等级称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部军事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审批本系统内的运动员相应的等级称号。前两款所述审批,均以运动员参赛代表单位所在行政区域为准。3.《安徽省实施〈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细则》第七条:省体育局审批一级运动员。省体育局授予市级体育行政部门二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县级体育行政部门三级运动员审批权。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其应当补足的全部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1个月内完成材料审核(包括《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成绩证明材料等原件);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环节责任:将拟授予等级称号的运动员姓名、性别、运动项目、参赛代表单位等信息在霍山县政府信息公开网站进行公示并在6个月内做出批准授予的决定(不予批准授予的应当告知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还审核部门或运动员本人)。
4、送达环节责任:准予批准授予的制发三级运动员技术等级证书、证章;送达文书并将授予三级运动员的信息在“运动员技术等级综合查询系统”上公布。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三级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授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不授予等级称号的;
2、未说明不受理申请或不授予等级称号理由的;
3、未按规定程序或期限完成审核或批准授予工作的;
4、在审核或批准授予中参与弄虚作假的;
5、在审核或批准授予以及颁发等级证书中擅自收费的;
6、在三级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批准授予中造成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
7、在批准授予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8、在批准授予工作中非法索取、收受当事人财物或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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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授予
行政确认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十一条:国家推行全民健身计划,实施体育锻炼标准,进行体质监测。国家实行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社会体育指导员对社会体育活动进行指导。
2.《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2011年第16号)第十四条: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协会按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标准,批准授予相应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称号:(一)县级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授予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二)地(市)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省级协会批准授予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三)省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全国性协会批准授予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四)国家体育总局批准授予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包括申请书,高等体育专业学历、体育教师、教练员、优秀运动员资质证书,所在单位或体育组织的推荐书,单项体育协会对申请人所传授的体育项目有技能标准要求的需提交该体育项目的技能培训合格证书,参加培训、工作交流和展示活动的证书或证明);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环节责任:三个月内做出批准授予的决定(对未予批准的询问和申诉,应当予以答复)。
4、送达环节责任:准予批准授予的制发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证书、证章;送达文书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三级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授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不授予等级称号的;
2、未说明不受理申请或不授予等级称号理由的;
3、未按规定程序或期限完成审核或批准授予工作的;
4、在审核或批准授予中参与弄虚作假的;
5、在审核或批准授予以及颁发等级证书中擅自收费的;
6、在三级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批准授予中造成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
7、在批准授予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8、在批准授予工作中非法索取、收受当事人财物或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