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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2021年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实施办法

2023/8/4 13:16:27 点击: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时代推进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云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深化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红河州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制度改革,推进普通高中改革发展,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和招生计划

(一)总体要求

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积极稳妥,确保稳定”的原则,紧紧围绕普及和提质两大任务,充分用好高中新建、改扩建项目和教师专项招聘政策,有序扩大普通高中招生办学规模。加快高中招生录取制度改革,严格招生计划管理,从严规范招生秩序,稳步提升办学质量。

(二)招生计划

2021年全州初中毕业生60536人,普通高中招生总计划46396人(含民族高中班500人),其中,公费学位34370人,民办学校学位12026人。州属学校招生计划1950人:红河州一中全州统一择优招生计划800人,红河州一中实验中学民族高中班招生计划200人、全州定向择优招生计划300人、体育(篮球、足球、田径)特长生招生计划50人;中央民大附中红河州实验学校全州统一择优招生计划600人。(招生计划详见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

(三)深化优质高中定向招生改革

稳步推进优质普通高中招生计划分配到辖区内初中学校改革,2021年将优质高中招生计划的30%定向分配到招生辖区的初中学校。红河州一中实验中学定向择优计划由州教育体育局按比例分配到全州各初中学校,县市优质高中定向择优计划由各县市教育体育局分配到县市内各初中学校。定向择优招生最低录取分数控制线可在各校统一择优录取最低分数基础上下降25分设定,参与定向择优的考生,必须在学籍所在初中学校连续就读满三年。连续两年计划不能录满的初中学校可适当调减定向择优招生计划。

(四)实行平行志愿录取

为进一步优化招生录取程序,促进公平,提高录取工作效率,2021年实行平行志愿录取,每个录取批次投档时按平行志愿原则,从学生第一个志愿到最后一个志愿进行比对,实行分数优先、遵从志愿的平行志愿方式投档和录取。

二、普通高中的招生录取批次

2021年普通高中招生录取分为提前批次(州民族班)、第一批次(州属学校及北部县市一中面向全州的统一择优招生,州一中实验中学定向择优招生和体育特长生招生)、第二批次(除州属学校外的高中学校招生)、第三批次(备用志愿,供未录满的学校参考),每个录取批次实行分数优先、遵从志愿的平行志愿方式投档和录取。

(一)提前批次招生学校

州教育体育局划定提前批次学校最低录取分数控制线(不含照顾加分),定向到县的州民族高中班招生计划,由红河州一中实验中学、建水一中、个旧一中、蒙自一中、开远一中、弥勒一中招生。

(二)第一批次招生学校

州教育体育局划定第一批次学校最低录取分数控制线,由红河州一中,中央民大附中红河州实验学校和北部县市一中在全州统一择优招生,红河州一中实验中学在全州定向择优招生和体育特长生招生。

(三)第二批次招生学校

1.建水一中、蒙自一中、个旧一中、开远一中、弥勒一中、泸西一中、石屏一中在县内统一招生和县内定向择优招生;

2.除北部县市一中外的普通高中学校在县内统一择优、艺体特长生招生;

3.高中阶段毛入学率达到90%以上县市部分高中学校面向南部统一择优招生,红河县两所高中面向全州艺体特长生招生;

4.民办学校在全州统一招生和艺体特长生招生。

(四)参考志愿

参考志愿仅供未录满计划的学校对未被录取的考生录取时参考。

三、考生志愿填报及招生录取方式

普通高中招生录取一律在《云南省招生考试工作网》(以下简称《工作网》)上进行,考生本人登录《云南省招考频道》,再进入《工作网》注册,在志愿填报期间,用本人考号及密码登录,按志愿批次选择学校并填报志愿,志愿填报和录取由州、县招生考试办公室统筹管理。考生归属地以《工作网》注册登记为准,考生志愿一旦在工作网确认提交,就不得更改。各高中学校依照招生计划和学生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折算成绩及综合评价情况,在同一批次中按分数优先,遵从志愿先后顺序比对录取,录取过程中若出现总分并列时,按照语文、数学、外语、政治的比选顺序,以折算分的高低进行择优录取。考生一旦被某所学校录取后,其他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再录取该考生。民办高中学校面向州内的招生录取全部纳入《工作网》同时进行,面向州外的招生按照省教育厅有关规定自主招生提档。

(一)提前批次录取

各县市考生可根据民族高中班条件、考试成绩、本批次最低录取分数控制线等情况选报民族高中班志愿,红河州一中实验中学、建水一中、个旧一中、蒙自一中、开远一中、弥勒一中在全州定向到县录取,符合条件的考生均可填报5个志愿,投档时按平行志愿原则,从第一个志愿到最后一个进行比对投档。

(二)第一批次录取

全州各县市考生按州教育体育局公布的最低录取分数控制线和州一中实验中学体育特长生招生条件,在红河州一中、中央民大附中红河州实验学校和北部县市一中全州统一择优招生、红河州一中实验中学全州定向择优招生和体育特长生招生计划中选报5个志愿,投档时按平行志愿原则,从第一个志愿到最后一个进行比对投档。若按照定向择优最低录取控制线没能完成的州一中实验中学定向择优招生名额,可在本县市内报有定向择优志愿的考生中调剂录取,经本县市调剂后仍未录满的在全州按填报过定向择优志愿的考生中调剂补录。

(三)第二批次录取

考生可根据本批次招生学校的设置情况(最低录取分数控制线和学校艺体特长生招生条件,定向区域等),选报符合招生条件和范围的10个志愿,投档时按平行志愿原则,从第一个志愿到最后一个进行比对投档。

(四)参考批次录取

参考计划仅供未录满计划的学校对未被录取的考生录取时参考,考生选报5个参考志愿,投档时按平行志愿原则,从第一个志愿到最后一个进行比对投档,涉及跨县市或者跨艺体专业的志愿,需经招生方教育体育局同意,且经县市招考办对投档考生进行资格审后,决定是否录取。

四、工作纪律和要求

(一)民族高中班报名条件。民族高中班面向户籍在红河州屏边、元阳、红河、金平、绿春、河口的应届考生及蒙自、个旧、开远、弥勒、建水、石屏、泸西山区乡镇农村(含农转城)少数民族应届考生招生(北部县市民族班招生范围附后)。南部6县在定向分配名额和录取中汉族学生比例不得超过20%,报考民族高中班的考生必须具有户籍所在县市的初中两年以上学籍,并在户籍所在县市参加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具备民族高中班报名资格的考生均可填报,未完成的定向招生计划,由学校所在县市按民族班招生的有关规定,依据学生志愿择优补录。学生填报志愿后提供户口册原件及复印件在报名点(毕业学校)审核报名资格并确认,招考办备案。对布朗族、拉祜族两种人口较少民族的学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二)艺体特长生招生相关要求。县市艺体特长生分别由县市教育体育局组织进行专业素质测试,测试成绩名单于6月30日前报红河州教育体育局基础教育科,录取时可根据学生专业素质情况,在本校普通高中班最低录取分数基础上降低30分按专业考试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州一中实验中学体育特长生招生,由州一中在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结束后组织专业素质测试,测试成绩名单于6月30日前报红河州教育体育局基础教育科,录取时根据学生专业素质情况,在州一中实验中学定向择优录取最低分数基础上再下降30分,按专业考试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

(三)严格招生计划管理。实行高中阶段招生计划完成情况和初中毕业生升学情况通报制度,形成对招生考试各环节、全流程的有效监督。按照初中毕业生98%升入高中阶段学校的要求,对高中阶段招生任务完成情况实行合并考核。州教育体育局不再统一划定全州普通高中最低录取分数控制线,各县市要严格维护招生计划的刚性约束及工作要求,各县市严格按照学校满规模招生、班级满班额招生的原则,在不新增大班额、严格控制大校额的前提下,千方百计完成招生计划。随迁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可在流入地参加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和报考普通高中学校,各县市要结合实际制定录取方法。录取结束后,各县市、各学校将最低录取分数报送州教育体育局基础教育科备案。

(四)坚决治理招生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各学校不得与初中学校、考生及家长签订招生协议、录取意向书。不得以减免学杂费、补助生活费、资金奖励等手段争抢生源;不得采取承诺、签约等非正常手段提前招生;不得利用招生中介或个人买卖生源和有偿招生。坚决禁止任何学校和教师发生违背考生意愿、强迫学生志愿的种种行为,坚决禁止任何学校采取不正当手段抢挖生源。各高中学校不得录取未参加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的考生,全州所有公办高中学校一律不得招收择校生。

(五)强化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招生管理。学校招生纳入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统一管理,面向州外的招生计划不得超过本校招生总计划的25%,并严格按照省教育厅批准的招生计划、范围等要求进行招生。经批准跨区域招生的非公费学位,必须在每年5月前到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纳入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拟录取学生须报经属地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学籍后方能办理入学手续,不得擅自安排入学后再补办学籍。严禁招收已按志愿投档录取的学生、违规招生宣传、干涉学生填报志愿、擅自提前招生、以不正当手段争抢生源、买卖或变相买卖生源或学籍、人籍分离等。不得突破招生范围和计划进行招生,由于生源发生变化,确需调整招生计划,须报州教育体育局批准。对情节严重的违规学校,视情况给予取消其跨州市招生的资格、相应扣减有关补助资金、扣减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停止当年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六)严格高中学籍管理。全面实行生源地招生统计,高中阶段毛入学率按生源地统计口径下达任务和实施考核。招生考试部门提供的录取名册为注册学籍的唯一依据,凡擅自扩大招生范围、招生计划,擅自招收未参加初中学业水平考试考生的学校,各县市教育体育部门一律不准为其建立普通高中学籍。严格按照《云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学生学籍与学生就读学校必须一致,禁止虚假注册学籍和挂靠学籍,任何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学籍管理费。

(七)大力推行高中学校阳光招生。各级教育体育行政部门要加大对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制度改革工作政策的审核、宣传、解读力度,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及家长会、设立咨询热线、印发公开信等多种方式广泛宣传,及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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