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时间为:2023-04-19
被告人吴美福,女,2003年1月26日出生于贵州省黎平县,公民身份号码522631200301269829,侗族,高中文化,农民,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黎平县九潮镇吝洞村三组。因涉嫌犯诈骗罪,2021年12月11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2年4月2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作出(2022)湘1321刑初206号刑事判决,以犯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美福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吴美福于2022年9月29日,以其正在怀孕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在委托鉴定期间吴美福生育了一名女婴,同年12月7日,吴美福向本院申请撤回以怀孕为由的暂予监外执行申请。2023年2月28日,吴美福以正在哺乳期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并向本院提交了住院分娩资料、出生医学证明。本院受理后,委托了吴美福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对吴美福小孩的生育、抚养以及是否适用社区矫正的情况进行了调查评估。2023年3月22日,贵州省黎平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对吴美福进行了社区矫正评估,认为吴美福生育的孩子身体健康,母乳抚养,吴美福符合社区矫正条件,适用社区矫正。双峰县人民检察院建议对罪犯吴美福适用暂予监外执行。
现对上述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三日。公示期间,接受社会公众对于拟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吴美福的举报投诉,举报投诉电话:0738-6859097。
二Ο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原标题:《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暂予监外执行公示(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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