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时间为:2023-07-26
一、管理权限与职责
第一条全市普通高中新生由市教育局统-录取、审批,各普通高
中(含民办)学籍由市、县教育局和学校共同管理。
第二条普通高中学籍电子档案由市教育局基教处建立,编制省统
一格式学籍号。学籍号为14位:第1-2位表示年份,第3-6表示市
编码,第7-8表示县编码,第9-10表示校编码,第11-14位表示学
生在学校中的编码。
第三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有专人负责学籍管理工作,市
教育局每学期进行一次学籍会审,凭学籍会审结果调整市普通高中
学籍库,及时处理学籍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市普通高中学籍库将作
为全市普通高中学生参加学业水平测试、高考报名、发放毕业证书
等的审核依据。
二、新生入学
第四条新生被录取后即取得学籍,并同时获得相应的学籍号。招
生学校依据市教育局审批的新生录取名册办理新生入学手续。
第五条学校在通知新生入学后两周内无故未报到者,则取消其入
学资格,同时该生的学籍也将自动取消。
第六条民办高中招生与公办学校同时进行。民办学校非起始年级
不得招收新生,可以按规定手续接收转学学生。
三转学
第七条因家长工作地区变动,家庭搬迁(
户籍变更)
或有其他特殊
原因确需转学的,由学生家长(或监护人)
提出申请,学校负责审查,
由市、市(区)教育局审批,并按有关规定和指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学校不得拒收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有关政策安排的转学
学生。
第九条转学过程不得变更就读年级。休学期间转学的学生待休学
期满转入学校方可准子复学。
第十条转学操作流程
流程一:学生或监护人向转入地学校提出转学申请,同时提交户
籍迁移证明、住房证明等原件。
流程二:转入地学校审核同意接收后,开出同意接收转学证明,
并到转入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盖章。
流程三:学生或监护人持同意接收转学证明与户籍迁移证明、住
房证明原件到转出学校提交书面转出申请,学校审核后开出同意转
学证明。
流程四:学生或监护人持转学证明到转出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审
核、盖章后连同学生学籍登记表交到转入学校,由转入学校为其办
理转入手续。
流程五:办理电子学籍确认手续,依次为:转出学校提出转出申
请、转出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同意转出、转入地各级教育行政
部门确认同意转入、转入地学校确认同意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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