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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修正案》

日期:2023/7/22 18:02:07 浏览:

来干部和本地干部之间的团结,共同建设民族自治地方。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每5年召开一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会,对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或者授予地方荣誉称号。

第六十二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处理涉及自治县内各民族的特殊问题时,应当和他们的代表充分协商,尊重他们的意见。

第六十三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自治县内散居少数民族、人口较少民族的合法权益,根据他们的特点和需要,帮助他们发展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逐步改善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进步。

第六十四条每年12月18日是自治县成立纪念日,全县放假1天。

彝族火把节放假,按照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具体规定。各民族的传统节日都应当受到尊重。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本条例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六十六条本条例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昆明石林人大

原标题:《《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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