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时间为:2023-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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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两会”期间,省十届人大四次会议代表和省政协九届四次会议委员高度关注我省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秩序,省、市中招办对人大代表的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极为重视,经深入细致地调查研究,落实了一系列规范中等学校招生,尤其是重点高中招生的整改措施。
省中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秩序的意见》中指出,少数学校盲目竞争生源,置政策规定于不顾,搞暗箱操作,甚至搞生源买卖,中招工作出现了一些新问题,在社会上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2006年将以“安全、诚信、阳光”为指导思想,着力推进“阳光招生”工程,把中招工作作为社会生活中的大事来抓,全力以赴地治理各类中等学校的招生秩序,逐步建立起适应新形势要求的“惩防并举、重在预防”的招生工作体系。切实做到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工作程序、咨询服务、录取结果、投诉举报“六公开”。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规范招生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切实加强管理,着力整治招生工作中存在的不良现象,促进高中阶段教育的健康发展。
二、各级中招部门要按照“安全、诚信、阳光”的原则,切实加强对各类学校招生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督查,维护招生工作的公平和公正,着力整顿并规范中招秩序,严肃查处所辖地区或本单位的违规违纪行为。
三、各地要建立行之有效的督查机制,对高中阶段各类学校招生工作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各级教育纪检、监察部门要制定具体的监督检查条例。坚决制止和杜绝不顾考生切身利益、不顾社会影响、给社会带来不安定隐患的各种违规招生现象,坚决维护社会稳定,保障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和公开。
四、招生学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特别是以金钱、物质奖励等经济手段争抢生源,搞有偿招生;不得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代理招生;不得以招生为名干扰初级中学的正常教学秩序;要积极配合中招和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于顶风违纪的,一经发现,要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严格执行“三限”(限分数、限人数、限钱数)政策,认真搞好公办高中择校生的录取工作。各地、各校要认真贯彻落实省教育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和规范普通高中择校生收费政策的通知》(赣教计字〔2004〕75号)精神,将择校人数、择校分数、择校生收费标准在招生录取前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的监督。
六、未经省教育厅同意,任何普通高中不得跨市、县(区)招生。
□相关链接
南昌公布中招工作违纪处理办法
处理办法规定,普通高中学校不准随意超计划招生。未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学校不准擅自降分录取计划外生源,不准擅自接纳经市中招办统一办理了录取手续的外校已录取学生。对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要严肃处理。
处理办法还规定:学校未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在各类媒体上刊登招生广告;私自以书面或口头的形式(包括在各类媒体上)对考生作出违反有关招生政策、办法和学生学籍管理等方面规定的不负责任的承诺;对考生或家长承诺奖励钱物、减免费用、提供免费吃住等各种条件;以招生为由向各有关人员发放钱物,或变相进行有偿招生;委托社会中介或个人代理招生;因招生不当出现对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干扰和违纪违法的现象要严肃处理。
对学校未能严格实行规范收费责任制;违反国家和省市规定,没有严格执行教育收费项目许可证制度;未向社会和学生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和投诉电话等内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未经批准举办各类“特色班”、“重点班”等,且以违反有关规定收取编班费,或以赞助费形式收取编班费的要从严处理。
对违反招生管理和纪律行为的处理方式有以下几种: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取消各种评优资格,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党政纪律处分。
宜春招生考试委员会印发《宜春市规范高中阶段招生秩序的意见》
为规范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秩序,净化招生环境,充分体现招生工作的公平、公开、公正,按照“安全、诚信、阳光”的原则:
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规范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秩序的责任意识和紧迫意识。
《意见》规定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招生学校和生源输出学校主要负责人是整顿招生秩序、规范招生行为的第一责任人。
要层层落实责任,招生学校和生源输出学校向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及招委会负责,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及招委会向市教育行政部门及招委会负责。
对派员到兄弟县(市、区)争夺优秀生源的重点高中,视情节轻重,给予全市通报批评,取消当年的评先评优资格,直至黄牌警告的处分;对校长及其他责任人按干部管理权限,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对违规争夺的学生,一经查实,退回原籍所录取学校,并由违规招生学校做好学生的思想工作。
《意见》要求纪检、监察部门要全过程介入招生工作,对群众举报信件和电话,要及时组织专人核查,坚决制止和杜绝不顾考生切身利益、不顾社会影响、给社会带来不安定隐患的各种违规招生现象。
抚州中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教育局对普通高中违规招生行为处理的暂行办法
随着高中教育的迅速发展,重点高中争夺优秀生源的违规招生行为不断出现,用钱用物和其他优惠条件招揽学生,派出招生人员上门上户做不实的宣传和承诺的现象时有发生。这种恶性竞争已严重地扰乱了正常的招生秩序,损害了教育的利益,影响了教育的形象。如果不采取措施,严厉禁止,将严重影响教育的健康稳定发展。
处理暂行办法规定:未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派出教职员工到学校所在县(区)以外的县(区)作违规招生宣传活动的;通过中介组织和其他个人进行有偿招生的;擅自承诺奖钱奖物、减免费用、免费提供吃住等各种条件招揽生源的;未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擅自发布广告性招生宣传材料的;擅自接纳经市中招办统一办理录取手续的非本校录取学生的;因违规招生造成极坏影响,引发学生家长集体上访,造成社会不稳定的,均属违规招生行为。
对违规招生学校校长及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全市通报批评,违规招收的学生,一经查实,全部清退;取消当年内的评先评优资格;黄牌警告,报省教育厅取消学校的荣誉称号。对校长处以行政处分直至撤消职务。为加强对中招工作的监督,抚州市中招委和教育局要求市、县(区)都要成立招生督查工作小组,派驻各普通高中学校,及时掌握督查学校工作动向,把好新生报名入校关。
吉安印发《关于整顿与规范高中阶段招生秩序的意见》
《意见》指出:整顿与规范中招秩序是确保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与初中阶段学校教育教学工作顺利进行的需要;是维护招生考试工作严肃性和教育公平性的需要;是维护学生、家长、学校正当权益的需要;是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的需要;更是教育工作努力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建设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
吉安市招考委、教育局要求各县(市、区)教育局对高中阶段的招生工作要进行认真研究,做到“四要”、“四不准”。“四要”为:一要加大对中招改革的宣传力度,提高对整顿秩序、规范行为的认识;二要加强对中招工作的管理,从分流学生到指导志愿都要有一个大局观念,确保上下联动、目标一致;三要严明初中校长的纪律和责任,确保宣传、分流、指导志愿到位,确保送生计划全面完成;四要加大对违纪、违规人员的处理,及时查处中招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四不准”为:一不准与中介人勾结送生;二不准招生学校人员进校宣传;三不准暗中接受招生学校礼金礼品;四不准在学生中做反宣传、反动员或反指导工作。
《意见》规定,各县(市、区)教育局局长和高中、初中学校校长是中招工作第一责任人。在招生宣传和录取期间,县(市、区)教育局和各初、高中阶段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要全程参与,监督检查中招工作,将关口前移,对发现的违纪违规行为要及时予以查处、通报,使全市中招秩序回归正常、平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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