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陕西省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意见》(陕教规范〔2017〕9号)有关规定,除国家规定的照顾政策外,其他地方性加分项目原则上一律取消。军人子女、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消防救援人员子女报考普通高中,按照下列规定给予优待:
一、军人子女
1.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部队军人的子女,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中考时按照考生所在县区普通高中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10%的标准,降低分数录取。
2.作战部队、驻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和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岛屿部队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中考时按照考生所在县区普通高中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5%的标准,降低分数录取。
3.上述规定范围之外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中,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二、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
1.公安烈士子女报考普通高中时在其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
2.公安英模、因公牺牲和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民警子女报考普通高中时在其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
三、消防救援人员子女
1.烈士子女报考普通高中,按照考生所在县区普通高中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10%的标准,降低分数录取。
2.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英雄模范(含转制前获得的相应奖励)子女、在职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报考普通高中,按照考生所在县区普通高中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5%的标准,降低分数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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