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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各民族平等权利的保障

日期:2023/6/17 15:40:09 浏览:

频问诊等“互联网+医疗健康”新型医疗服务模式应用更加普遍。免费向城乡居民提供14类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本覆盖居民生命全过程。自2016年起,累计投入体检资金81.8亿元,全疆城乡居民每年进行一次免费健康体检,实现疾病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重大传染病和地方病得到有效控制。实行农村户籍人员在各地州市、县市区范围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先诊疗、后付费”服务模式和“一站式”结算,有效解决各族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大力推动“组团式”医疗支援模式,组织疆内外63家三级医院与疆内贫困县的56家县级医院建立帮扶关系,快速提升贫困地区医疗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医疗卫生水平的不断提高,极大改善了各族群众的健康状况。新疆人均预期寿命从1949年的30岁提高到2019年的74.7岁。

充分保障少数民族生育权。中国宪法法律规定,公民有生育权,同时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计划生育是中国的一项基本国策。计划生育重视生殖健康,强调优生优育,直接涉及性别平等、妇女赋权、减少贫困和实现可持续发展。中国实行计划生育经历了先内地后边疆、先城市后农村、先汉族后少数民族的过程,对少数民族执行有别于汉族的相对宽松政策。新疆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计划生育相关政策。20世纪70年代初,在汉族人口中先实行计划生育;80年代中后期,开始在少数民族中鼓励计划生育。1992年发布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划生育办法》明确规定,汉族城镇居民一对夫妻生育1个子女,农牧民可生育2个子女;少数民族城镇居民一对夫妻可生育2个子女,农牧民可生育3个子女;人口较少民族不实行计划生育。这一差别化生育政策是新疆少数民族人口保持较快增长的重要原因。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各族群众生育意愿趋同,2017年新疆修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各民族实施统一的计划生育政策,即城镇居民一对夫妻可生育2个子女,农村居民一对夫妻可生育3个子女。根据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政策调整情况,新疆还将进一步调整和完善本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政策。

六、妇女儿童权利的保障

尊重妇女、保护儿童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新疆高度重视妇女儿童工作,着力解决妇女儿童发展中的突出问题,促进妇女儿童事业稳步发展,妇女儿童各项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重视提高妇女地位。新疆坚持男女平等的宪法原则,保障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权利。重视培养和选拔女干部,妇女参与公共事务管理的人数持续增长,女干部从1955年初的16338人增长到2019年的46.06万人。2020年初,新疆全国人大代表中女性13人,占22.41%;自治区人大代表中女性146人,占27.24%;住新疆的全国政协委员中女性8人,占23.5%。妇女参与基层民主和企业经营管理作用进一步增强。2020年,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中女性占64.7%,村委会成员中女性占30.5%。保障妇女平等就业权利,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妇女就业规模不断扩大。2019年城镇新增就业48.09万人,其中妇女22.81万人,占比47.43%。广大妇女在各领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社会地位、家庭地位显著提升。

有力保障妇女权益。新疆广泛实施妇女健康普惠项目,积极推进乳腺癌、宫颈癌免费筛查,妇女健康服务不断加强,妇女健康状况显著改善。孕产妇保健水平明显提高,2000年至2020年,孕产妇产前检查率从80.14%提高到98.53%,住院分娩率从59.69%提高到99.82%。在依法实行计划生育过程中,各族群众是否采取避孕措施、采取何种方式避孕,均由个人自主自愿决定,政府提供安全可及的生殖健康服务。随着新疆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各族群众生育观念发生明显变化,自愿选择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成为社会普遍现象。新疆积极发挥各级妇联组织在维护妇女合法权益中的作用,倾听妇女意见,反映妇女诉求,关心妇女工作生活,促进解决妇女权益问题。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2020年制定施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现有受暴妇女儿童救助(庇护)机构数226个,对遭受家庭暴力侵害后暂时无法回家的妇女提供法律咨询、心理辅导,提供临时性社会救助,有力保障了妇女权益。

切实保护儿童权益。新疆坚持儿童优先原则,完善县、乡、村三级儿童服务体系,全面保障儿童生存权和发展权,儿童事业取得长足发展。儿童保健水平显著提高,截至2020年,婴儿死亡率由2000年的23.5‰下降到6.75‰。持续实施儿童营养改善项目,为农村婴幼儿免费发放营养包,儿童健康营养状况全面改善。疫苗接种率持续保持较高水平,免疫规划接种率达90%以上,儿童疾病预防能力加强。2020年,卡介苗、脊髓灰质炎疫苗(第三剂)、百白破疫苗(第三剂)接种率分别为99.4%、99.63%、97.39%。建立面向城乡困境儿童包括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在内的救助保护机制。健全流浪儿童救助、管理、返乡和安置保障制度。全面实现孤儿集中养育,儿童福利机构养育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费平均标准由2012年的900元/人·月(地方900元/人·月,兵团1000元/人·月)提高到2020年的1100元/人·月。加强对儿童的法律保护力度,设立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站点73个。通过采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特殊教育学校就读、送教上门等方式,保障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截至2020年底,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儿童在校生2.8万人,毛入学率为98.5%。建有32所特殊教育学校,在校生0.5万人。现有残疾儿童康复机构165个,2020年共有2850名残疾儿童得到康复救助。

七、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保障

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中国政府一项长期的基本国策。新疆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全面贯彻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正常宗教活动依法受到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得到有效保障。

依法保障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宗教信仰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在新疆,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或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中,有信仰这一教派或那一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信仰宗教现在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不信仰宗教现在信仰宗教的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或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侵犯公民宗教信仰自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没有公民因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而受到歧视和不公平待遇。

保护合法宗教活动。新疆有伊斯兰教、佛教、基督教、天主教、道教、东正教等多种宗教。公民的正常宗教活动,如礼拜、拜佛、弥撒、祈祷、诵经等,都由宗教团体和公民自理,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加以干涉。中国伊斯兰教协会每年组织信教公民赴沙特朝觐,对朝觐人员的医疗、翻译等给予资助,并做好服务保障,确保朝觐活动安全有序。每逢重大宗教节日都循例举行各种宗教活动。斋月期间,清真餐馆歇业或营业完全由业主自行决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各地宗教活动场所加强了服务保障和疫情防控举措,信教公民的礼拜、封斋等宗教活动平稳有序。

保障获取宗教知识途径。国家以多种语言文字翻译出版发行伊斯兰教、佛教、道教、基督教等宗教典籍。整理出版《大藏经》《中华道藏》《老子集成》等大型宗教古籍文献,印刷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11种少数民族文字以及盲文版的《圣经》。截至目前,在新疆发行的少数民族文字版的伊斯兰教类出版物达40多种,翻译出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等多种文字版的《古兰经》《布哈里圣训实录精华》等宗教经典书籍,编辑发行汉、维两种文字的系列《新编卧尔兹演讲集》。政府拨专款保护和整理《古兰经》《穆圣传》《弥勒会见记》等古籍,《先知传》《金光明经卷二》《弥勒会见记》等多部宗教类古籍被列入《国家珍贵古籍名录》。此外,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开通中文版和维吾尔文版网站。任何人都可通过合法渠道学习和了解宗教知识。

改善宗教活动场所设施条件。宗教活动场所依法受到保护。对喀什艾提尕尔清真寺、昭苏圣佑庙、伊宁拜图拉清真寺、和静巴伦台黄庙、和田加曼清真寺、乌鲁木齐洋行清真寺等列入国家和新疆文物保护单位的宗教活动场所,政府拨专款进行修缮。对年久失修的宗教活动场所,政府有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并尊重信教群众意愿,通过新建、迁建、扩建等,解决了安全隐患问题,保障正常宗教活动顺利进行。宗教活动场所条件持续改善,清真寺里普遍有水、电、路、气、通讯、广播电视等设施,配备有医药服务、电子显示屏、电脑、电风扇或空调、消防设施、饮水设备,主麻清真寺还有净身设施、水冲式厕所,为信教群众提供了极大便利。

完善伊斯兰教教职人员培养体系。新疆通过中国伊斯兰教经学院、新疆伊斯兰教经学院、新疆伊斯兰教经文学校等培养宗教教职人员。政府出资2亿多元建设新疆伊斯兰教经学院新校区,2017年正式投入使用,新建伊犁、昌吉、乌鲁木齐、吐鲁番、阿克苏、克孜勒苏、喀什、和田8所分院。形成了以新疆伊斯兰教经学院为中心、各分院为支撑的教育培养体系。按照“定向定量按需培养”原则,编制培养计划,确定培养目标,培养了一批较高素质的伊斯兰教人才,充分保障了伊斯兰教健康有序传承。目前,中国伊斯兰教经学院、新疆伊斯兰教经学院及各分院累计培养毕业生4000余人。

结束语

平等是人类永恒的追求,民族平等是中国立国的根本原则之一,中国共产党始终以实现人民的平等和幸福为己任,在不断探索和实践中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各族人民真正获得了平等的权利。

中国政府积极践行国际人权条约义务,充分发挥制度优势,广泛汇聚各方力量,有力促进新疆各项事业快速发展。新疆地方政府深入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各族人民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项权利得到切实保障。

一段时间以来,国际上一些势力无视中国政府为保障各民族平等权利所做的巨大努力,无视新疆人权事业取得的历史性进步,歪曲事实,无中生有,大肆炒作涉疆议题,妄图借此抹黑中国形象,干涉中国内政,遏制中国发展,破坏新疆繁荣稳定。这不仅激起包括新疆各族人民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极大愤慨和坚决反对,也遭到国际社会正义力量的谴责。

当前,新疆社会大局持续稳定,各族人民和睦相处、安居乐业,处于历史上最好的发展时期。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新疆与全国一道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并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这将在更大程度、更高水平上保障各民族平等权利,新疆各族人民必将迎来更加幸福美好的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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