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时间为:2020-07-14
近日,巩留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原告恩某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彭某法定监护人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9万余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方提供事实理由:2019年4月,原告在某中学上学期间被被告殴打致伤,并致原告腹部闭合性损伤并相继在巩留县人民医院、伊犁州友谊医院进行治疗。原告医疗费由新农合报销部分,保险公司赔付部分。原告自行支付了4万余元。被告父亲作为彭某的法定监护人应赔偿原告损失,被告某中学未尽到教育、管理责任,也应承担赔偿责任。庭审时双方提供了相应费用证据。
法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与被告年龄均为10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定监护人是否承担相应责任、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责任及是否承担责任是本案的争议焦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法官释法
1.小孩在校打架致伤别人谁负责?未成年人在学校打架的,由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学校是否承担责任,要看它有没有尽到监护管理的职责。
2.后果严重或将对方打成轻伤以上,就要适用刑法相关规定。
由此可见,小孩在学校打架致伤谁负责的问题要看实际情况,如果小孩上初中或者高中在学校打架致伤的,孩子的监护人要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如果已满十四周岁的孩子致人重伤还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学校也要承担一定监管责任。
作者:马倩楠
总编:冯金柱
原标题:《以案释法_小孩打架受伤责任该如何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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