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港澳院校内地计划招生录取。在我省安排分省招生计划的港澳院校,在高考成绩公布后,由上线考生填报志愿,省考试院按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投档,由高校择优录取。未在我省安排分省招生计划的港澳院校,考生本人可通过登录院校网站等方式自行申请,按照招生院校要求参与自主选拔录取。
第十章录取确认与报到注册
第五十四条高校须将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统考、保送、省内外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拟录取考生等)标注录取类型后,报省考试院核准,并通过“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增补或调整相应计划。省考试院核准后形成录取考生数据库,并据此打印相应录取考生名册,加盖省考试院录取专用章,作为考生被有关高校正式录取的依据,予以备案。同时在我省录取结束后将考生名册寄给有关高校。
第五十五条考生收到高校寄送的《录取通知书》后,应登录青海省教育考试院的志愿填报系统或高校指定的信息发布渠道进行确认,核实《录取通知书》真伪,防止因虚假招生上当受骗。考生应按高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等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在高校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对未经高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录取后确定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要及时和录取院校联系,避免招生院校网上注册学籍。如因考生上一年度录取后不报到而影响下一年度高考报名录取的,由考生本人负责。
第五十六条单独组织招生考试的高校须按有关要求于6月30日之前向省考试院报送有关拟录取数据和书面报告。
第五十七条省考试院将于8月31日前按规定向教育部上报各在青招生高校在我省录取的所有考生(包括统考、保送、省内外高职院校分类考试录取的考生等)的招生录取数据库。省考试院上报的数据是在青招生高校录取的新生学籍电子注册的主要依据。
第十一章考生档案
第五十八条考生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
考生电子档案是高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考生电子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考生基本信息、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反映学生综合素质的材料、体检信息、志愿信息、高考成绩信息、考生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招生考试过程中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内容。考生电子档案数据要确保真实准确、图像规范,且与考生报名登记表、体检表等纸质材料内容一致。
纸质档案包括《考生报名登记表》《考生资格审查表》《考生体检表》、高中阶段学籍档案、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单、赴省外就读高中审查登记表(附审查登记资料)、《青海省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考生加分确认表》(前述材料均为原件),考生与家长户口簿复印件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等。纸质档案由考生从考区招办领取后,自行携带到所录取的高校。
凡户籍从省外迁入我省的考生,考生纸质档案中还应装入考生及家长的《准迁证》《迁移证》复印件(加盖迁出地和迁入地公安部门的户籍专用章)。户籍从青海转出后又重新转回的,还要提供从青海转出时的《准迁证》《迁移证》复印件。
第五十九条省考试院加强考生有关信息的比对校验,并负责进行汇总、整理,确保考生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或相应信息数据库内容的一致,确保考生相关信息的完整、准确、安全,并按规定的格式建立考生电子档案库。考生电子档案库一经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考区招办负责做好考生纸质档案中材料复印件与原件的核对工作,对提供虚假材料者,取消考试或录取资格。
第十二章资格审查
第六十条严格执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高考资格审查严防“高考移民”工作的通知》(青政办〔2016〕71号)有关要求,加强考生报考录取资格审查工作。高考成绩公布之后,各考区招办要对上线考生进行再次审查,市(州)招办(教育考试院)组织对本科一段(含)以上考生档案进行复查。在青高考报名录取条件,依据“青教招委〔2000〕007号、〔2006〕33号、〔2008〕48号和青招委〔2011〕42号、〔2013〕4号”和“青政办〔2007〕177号”以及“青办发〔2004〕56号、青人才字〔2011〕5号、青组字〔2016〕181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进行审查。对资格存疑考生采取多种方式认真核实取证,切实把好档案复查和招考资格审查关。各地要在7月3日前完成复查工作任务,并向省考试院报送复查工作报告。省考试院加强政策指导,及时受理投诉举报和来信来访,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对资格审查中的违纪违规问题做出处理或提出处理意见;对各地考生档案复查工作进行抽查和监督。在资格审查过程中,各考区招办要加强沟通协调,做好调查取证等工作。
第十三章信息管理和公开公示
第六十一条各有关部门和相关学校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护学生个人信息安全,教育学生提高防范意识,严防信息泄露或被他人篡改。考生高考成绩信息只能提供给考生本人及有关投档高校,不得向考生所在中学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新闻媒体要规范新闻报道,严禁宣传炒作高考“状元”“升学率”“上线率”等内容,各地政府、学校、培训机构不得以高考成绩为标准奖励教师和学生。
第六十二条省考试院、各高校和相关中学应按有关规定要求公开相关招生信息。省考试院负责公布招生政策、计划、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考生统考成绩和录取结果的查询办法、各批次控制分数线、填报志愿和录取时间安排、各高校录取最低分、各批次高校未完成的分专业招生计划等。各高校信息公开公示按照教育部规定执行。省考试院和各高校在招生录取期间,向社会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并按照信访规定对举报事项及时调查处理。省考试院和各高校须加强招生信息管理,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及有关录取过程中需要阶段性保密的工作内容,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或向社会公开,严禁非法传播、出售。
第六十三条军事、公安、司法、消防、机要、定向培养军士的院校生源选拔中的政治考核、面试、体检等工作,严格按照《关于做好2024年军队院校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政治考核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2024年公安普通高等院校公安专业在青招生工作的通知》《关于2024年司法行政类院校司法行政警察类专业在青招生工作的通知》《关于2024年中国消防救援学院在青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有关事宜的通知》《关于2024年北京电子科技学院在青招生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关于做好2024年招收定向培养军士工作的通知》要求进行,遴选出的合格生源名单在相关单位和省考试院官方网站按相关规定进行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章违规行为处理
第六十四条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在高校招生的报名、考试、录取等各环节出现违规行为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3号令)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第36号令)确定的程序和规定严肃处理,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3号)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对党员和公职人员违规违纪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因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高校疏于管理,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招生违规严重的党员,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依纪依规进行严肃追责问责。
授权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组织的省级统一考试和授权高校组织的单独招生考试及强基计划、保送生、拔尖人才班、综合评价、高水平运动队、艺考类、体育类、运动训练和民族传统体育、高职分类考试等类型的招生考试均属国家教育考试的组成部分,按照上述法律法规及党内法规执行。对在上述类型招生考试中违规的考生、高校、中学及有关工作人员从严查处。其中,凡提供虚假个人信息或申请材料的,均应当认定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对被认定为作弊的考生,取消其相关类型招生的报名、考试和录取资格,同时通报有关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或教育行政部门取消其当年高考报名、考试和录取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暂停参加各类国家教育考试1-3年的处理。
对违规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高中阶段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高校招生考试各科成绩,同时给予其应届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处理。
第六十五条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认为所报考高校的招生录取行为违反本规定或其他相关规定的,可向所报考高校提出异议、申诉或者举报。高校应当进行调查、处理,属于对政策执行存在异议的,应当及时书面或者口头答复申请人;属于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应当组织纪检监察部门或者专门的招生监督机构进行调查,并按照信访条例和有关规定作出书面答复。
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对高校作出的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省考试院申请复查;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处理不服的,可以向省考试院或者省教育厅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不服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省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复核,复核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十五章附则
第六十六条经批准的部分高校特殊类型招生,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由青海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负责解释。
附件:
1.2024年青海省普通高校招生网上填报志愿和征集志愿实施办法
2.2024年青海省普通高考网上填报志愿服务点设置和管理要求
3.2024年青海省普通高考网上志愿填报服务点设置情况报告表
4.青海省2024年报考普通高校志愿草表
5.青海省2024年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艺考类校考合格考生志愿表
6.青海省2024年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高水平运动队合格考生志愿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