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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2023/8/4 16:19:29 点击:
十一条自治机关依法保护和管理水资源,科学规划、合理开发、综合利用。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防治水土流失、洪涝、干旱等自然灾害,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自治县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征收的水资源费专项用于水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

自治县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合理投资开发水资源,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自治机关依法提请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依法划定湿地保护区,确保饮用水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第三十三条自治机关加强草地的保护和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依靠科学技术发展生态畜牧业。逐步建立和完善良种繁育、疫病防治、饲料和畜产品加工、贮运、销售等服务体系。

自治县加强对渔业资源的保护和管理,禁止对渔业资源的污染性、破坏性开发和对生态环境有害的渔业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十四条自治机关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措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

自治机关加强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性质管理,推进承包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土地经营权流转服务体系,确保农地农用。加强农业供给侧结构改革,高质量发展绿色农业,提升粮食和重要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积极培育、发展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立健全完善现代农业经营体系。

第三十五条自治机关在上级国家机关的宏观政策指导下,以市场为导向,发展能源、化工、建材、农产品加工业,培育特色产业,推进自治县工业的发展。

自治机关扶持民族贸易、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和传统手工业品生产,在投资、金融、税收、财政政策等方面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照顾。

自治机关加强培育壮大现代服务业,提高服务效率和服务品质,促进与传统产业融合发展。

第三十六条自治机关加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农村路网建设,加强公路养护和管理,确保公路畅通,发展交通运输业。

第三十七条自治机关在上级国家机关的支持和帮助下,发展邮政、电信、通讯、大数据等产业,促进信息技术的普及和应用。

第三十八条自治县加强农产品批发市场、民族工艺品贸易和物资集散中心的建设,促进商品和物资的流通、促进现代物流业的发展。

第三十九条自治县扩大对外开放,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制定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参与市场竞争,引进人才、技术、资金和设备,发展对外贸易。

第四十条自治机关加强国土空间规划,加快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完善城乡融合发展机制,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自治县保护和开发利用民族特色村寨、传统村落、历史文化街区,充分彰显自治县民族特色。

第四十一条自治机关依法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资源,统一规划、严格保护、合理开发利用。依托黄果树瀑布、夜郎洞和高荡布依古寨等自然与人文旅游资源,发展具有布依族、苗族特色的旅游业。

自治机关鼓励、引导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划开发旅游项目和旅游产品,完善旅游业态,壮大旅游市场,推动旅游产业化。

第四十二条自治县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设立地方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合作金融组织。

自治县引导、协调金融机构对自治县经济社会发展的信贷资金需求给予支持。

第四十三条自治机关加强财政资源建设,加强财政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公共财政体系,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自治县的财政预算设立并安排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和民族工作经费。

第四十四条自治县享受上级财政支持,保证基本民生保障各项经费支出、财政供养人员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国家机关正常运转。

自治县享受上级财政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的照顾,积极争取上级财政加大对民族地区转移支付支持力度,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自治县在执行财政预算过程中,由于国家政策调整、重大自然灾害等原因,使自治县财政减收时,报请上级财政给予支持。

社会事业和社会治理

第四十五条自治县坚持就业优先战略和积极就业政策,实现更高层次和更充分就业。自治机关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自治机关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和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十六条自治机关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决定教育规划、学校设置、办学形式;多渠道筹措资金推进各类教育的发展,发展高中教育,创建优质高中教育资源;多形式发展学前教育,积极推进普及普惠性学前教育的发展;推进职业教育、成人教育,设立特殊教育资金,全面发展特殊教育和现代远程教育,鼓励自学成才。在各级各类学校全面使用国家通用语言和文字。

第四十七条自治机关依法保障教育经费的投入,不断改善办学条件,鼓励社会力量办学,形成以公立学校教育为主导,民办学校教育为补充的地方教育。

设立少数民族基础教育质量提升专项资金,发展民族教育。

第四十八条自治机关加强教师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加强对教师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教师素质;提倡尊师重教,保障和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加大激励机制建设力度,实行物质和精神鼓励相结合。

第四十九条自治机关建立健全科技服务体系和科学普及体系,加大对科学技术开发的投入,加强科学基础设施建设,普及科学技术知识,推广先进适用技术,促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发展科学技术事业。

第五十条自治机关加强对中华文化、民族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物等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挖掘、收集、整理、研究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培养民族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队伍,弘扬优秀民族文化。

自治县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发展具有民族特色的文学、艺术、新闻、广播电视等文化事业,加强文化市场的管理,积极培育和发展民族文化旅游产业。

自治机关加强布依族、苗族等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传承和研究工作,收集、整理、编译、出版少数民族文字古籍和图书,关心培养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研究人员。

第五十一条自治机关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加大对公共卫生事业的投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和完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加强对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的预防控制和妇幼保健工作。

自治县加强中医药的研究和开发,保护、扶持和发展民族医药。

自治县依法加强对公共卫生、食品安全、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管理和监督。

自治县贯彻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加强计划生育服务,促进优生优育和人口均衡发展,提高人口素质,依法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早育。

第五十二条自治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建设,逐步完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助等制度,加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培育医养、康养、社区家庭服务养老结合的社会养老产业,发展社会福利事业。

第五十三条自治机关加强体育基础设施建设,实施全民健身计划,发展体育事业,开展民族传统体育活动和竞技体育活动,增强各族人民体质。

第五十四条自治机关应当指导村(社区)基层组织,依法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自治章程、村(居)规民约,应当支持村(居)民委员会开展议事协调,村(居)事务监督等制度建设。

自治机关倡导移风易俗,引导村(居)基层组织积极治理人情攀比、滥办酒席、厚葬薄养、早婚早育、环境脏乱等陈规陋俗。

第六章民族关系

第五十五条自治机关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建立和完善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宣传教育常态化机制。

第五十六条自治机关在处理涉及自治权和各民族的特殊问题时,应当与他们的代表充分协商,尊重其合法合理意见。

第五十七条自治机关强化基层社会治理,鼓励依法开展基层自治实践,发挥村(居)规民约等对社会秩序的调适和规范作用,促进社会和谐和民族团结。

支持和指导民族学会等社会团体及民间组织以增进民族团结与社会和谐为目的,依法依规参与各类民间矛盾纠纷调解。

第五十八条自治机关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科学保护各民族语言文字,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学习和使用。

第五十九条各民族都有保持本民族良好风俗习惯的自由。自治机关支持和鼓励各民族对有碍于民族发展进步的陈规陋俗进行改革。

第六十条每年9月11日为自治县成立纪念日,全县公民放假1天。

自治县尊重各民族的传统节日,每年四月八、六月六各放假1天。

自治县成立纪念日、四月八或者六月六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和国家规定假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本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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