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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二连浩特市疫情期间惠民援企政策措施》的通知

2023/7/27 14:34:19 点击:

来源时间为:2022-09-06

市直各委、办、局,边境经济合作区管委会,格日勒敖都苏木政府,相关企事业单位:

经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二连浩特市疫情期间惠民援企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9月6日

二连浩特市疫情期间惠民援企政策措施

为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稳定市场主体,加大惠民援企解困力度,在全面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锡盟有关助企纾困推动经济健康发展政策的基础上,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实施供热补贴

(一)对全市集中供热居民用户(停暖用户除外)2022年度取暖费按照每户90平米、每平米4.5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已缴纳2022年度取暖费的居民补贴政策延续至2023年度取暖期);平房区和格日勒敖都苏木居民按照每户1吨燃煤标准给予补贴。市直、驻市行政事业单位、央企、国企在职及离退休人员不享受此项补贴政策。(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财政局)

二、鼓励消费促进

(二)由市财政投入500万元发放通用消费券,实施“迎中秋·庆国庆”为主题的消费促进活动。手机GpS定位在二连浩特市境内的使用银联云闪付App用户可于疫情解封后,通过领取消费券在与群众生活紧密相关的图书、商超、餐饮、住宿等重点商贸服务行业享受满减优惠。(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财政局)

三、推动医保惠民

(三)疫情发生期间,慢性病患者购药由每次购买一个月药量放宽至每次可购买三个月药量。(责任单位:市医疗保障局)

(四)持续提高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财政补贴标准,由原来补贴的610元/人提高至640元/人,人均提高30元。(责任单位:市医疗保障局)

四、实施残疾人群众救助

(五)继续加大困难残疾人临时救助力度。因疫情导致困难残疾人基本生活受影响的,每人给予价值300元生活物资救助。(责任单位:市残疾人联合会)

(六)实施残疾人学生、生活困难残疾人家庭子女从全周期教育救助。对于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义务教育阶段、高中、中等教育和职业中等教育残疾人学生、残疾人家庭学生一次性救助500元;对于升入普通高等院校专科、本科、研究生的一次性资助1000元、2000元、3000元。(责任单位:市残疾人联合会、教育科技局)

五、实施牧户购草补贴

(七)对受疫情和草原旱情双重影响的4个牧业嘎查草畜平衡户实施过冬和明年春季休牧购草补贴,按照实施草畜平衡实际亩数,以0.39元/亩为上限给予补贴,牧民自行购买干草,按每吨500元给予补贴。(责任单位:市农牧和水务局)

六、持续减税降费

(八)2022年12月31日前,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责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二连浩特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九)2022年3月31日前,对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3%征收率的应纳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对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责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二连浩特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十)2025年12月31日前,对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责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二连浩特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十一)从事制造业的个体工商户,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缓缴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延缓的期限为6个月。延缓缴纳比例为100%。(责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二连浩特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十二)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旅游(包括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等行业的个体工商户,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责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二连浩特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七、强化金融服务

(十三)对前期信用记录良好、因疫情暂时遇到困难的企业(含个体工商户),银行机构要至少提前30天主动开展接续融资信贷评审,按照市场化原则,对符合条件的积极给予续贷支持。对受到经济下行冲击和疫情影响较为严重的客户,保险机构要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保单到期日或延期收取保费。(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二连浩特市支行、锡盟郭勒盟银保监分局二连浩特监管组)

(十四)对中小微企业(含中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货车司机贷款实施延期还本付息,延期还本付息日期原则上不超过2022年底。对于受疫情影响严重的餐饮、零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等困难行业2022年底前到期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倾斜,并适当放宽延期期限。延期贷款涉及政府性融资担保的,有关融资担保机构要积极给予支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续保续贷。(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二连浩特市支行、锡盟郭勒盟银保监分局二连浩特监管组)

(十五)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受疫情影响隔离观察或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金融机构对其存续的个人住房、消费等贷款,灵活采取合理延后还款时间、延长贷款期限、延期还本等方式调整还款计划。(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二连浩特市支行、锡盟郭勒盟银保监分局二连浩特监管组)

(十六)对上述实施延期的贷款,在延期过程中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单独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征信记录,并免收罚息。(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二连浩特市支行、锡盟郭勒盟银保监分局二连浩特监管组)

八、降低运营成本

(十七)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累计出现1个(含)以上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统筹地区,对因疫情严重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按照每名参保职工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支持组织职工以工作代替培训。(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十八)对不裁员、少裁员的接触性聚集性服务业企业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严重失信企业不纳入发放范围。返还标准为大型及其他企业按照上年度(2021年)实际缴纳当年度失业保险费的5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照上年度实际缴纳当年度失业保险费的90%返还,社会团体及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参照中小微企业标准实施。(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十九)对疫情封控管控期间未能及时缴费的个体工商户,不停水、不停电,设立6个月的费用缓缴期,免收欠费滞纳金。(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二连浩特供电公司)

九、促进就业稳定

(二十)对符合条件的参保企业职工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规定分别给予1000元、1500元、2000元的技能提升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十一)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和公路水路铁路运输行业以及扩围后的17个困难行业的所有企业(含以单位方式参保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可申请缓缴2022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纳部分。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2年底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不收滞纳金及利息,缴费年限累计计算。(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十二)继续实施失业保险保障扩围政策。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发放失业补助金;对参保不满1年的失业农牧民,发放临时性失业补助,保障范围为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新发生的参保人员。符合2021年度扩围政策的参保失业人员,上年度未申领失业补助金或临时生活补助的,可以继续申领。同时本年度持续做好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农牧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等常规性保生活待遇发放工作。(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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