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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修正案》

2023/7/22 18:02:07 点击:

来源时间为:2020-08-01

石林彝族自治县

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二十三号

《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修正案》已于2020年5月21日石林彝族自治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0年6月11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7月22日

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修正案

(2020年5月21日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0年6月11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一、自治条例第三条第三款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驻鹿阜街道。”

二、自治条例第六条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团结和带领全县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进各民族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贯彻新发展理念,自力更生、艰苦奋斗,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自治县建设成为经济发展、文化繁荣、民族团结、社会安定、环境优美、人民富裕的民族自治地方。”

三、自治条例第十二条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和发展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禁止破坏民族团结的行为。”

四、自治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款修改为:“自治县享受国家、省、市规定的各项津贴、补贴。”

五、自治条例第六十四条修改为:“每年12月18日是自治县成立纪念日,全县放假1天。

“彝族火把节放假,按照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具体规定。各民族的传统节日都应当受到尊重。”

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1986年10月14日云南省路南彝族自治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6年10月29日云南省第六次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2006年2月11日石林彝族自治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订2006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根据2020年5月21日石林彝族自治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修正案》2020年6月11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修正案》修正)

(注:路南彝族自治县于1998年10月8日经国务院批准,更名为石林彝族自治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结合石林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县是彝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属昆明市管辖,自治县内还居住着汉族、苗族、壮族等民族。

第三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行使县级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法行使自治权。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驻鹿阜街道。

第四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宪法和法律在自治县的遵守和执行。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把国家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五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自治县实际,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快自治县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

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自治县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第六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团结和带领全县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进各民族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贯彻新发展理念,自力更生、艰苦奋斗,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自治县建设成为经济发展、文化繁荣、民族团结、社会安定、环境优美、人民富裕的民族自治地方。

第七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结合实际,分类指导,发挥自然资源、民族文化、区位优势,实施对外开放、科教兴县和城镇化发展战略,促进自治县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快以粮烟果蔬为主的种植业、以羊产业为主的畜牧业和加工型工业、旅游业以及阿诗玛文化产业的发展,带动第一、二、三产业全面协调发展,逐步建成城市经济带和阿诗玛文化经济带。

第八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实施依法治县,加强民主法制教育,推行岗位责任制、过错追究制、依法赔偿制,提高依法行政和公正执法水平。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乡(镇)政权建设,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建设,完善居民和村民自治制度,保障公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

第九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大力发展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对各民族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民族政策的教育。发扬各民族勤劳勇敢、团结互助的优良传统。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移风易俗,提倡文明的婚、丧习俗,推进殡葬改革,提倡火葬。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公民,不断提高各族人民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

第十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把列入省、市、自治县扶贫开发工作重点的贫困乡、村作为扶持重点,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加大扶持力度。实行资金、信息、技术、物资的配套服务,使当地群众利用本地资源优势,发展生产,搞活经营,增加收入,尽快脱贫致富。

第十一条自治县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各民族公民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遵守公民道德,维护社会稳定。

第十二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和发展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禁止破坏民族团结的行为。

第十三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推广普通话和汉字,提倡学习彝文和外国语。

第十四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依法取缔邪教组织。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干预国家行政司法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自治县内的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第十五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拥军优属工作,加强国防教育,做好征兵和安置工作,支持人民武装力量建设,巩固和加强军政军民团结。

第十六条自治县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自治县的自治机关

第十七条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各民族代表的名额和比例,按照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八条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彝族公民所占比例可以高于其人口比例,并且应当有彝族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

第十九条自治县人民政府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昆明市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条自治县人民政府由县长、副县长、局长、主任等组成。自治县县长由彝族公民担任。自治县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中,彝族和其他少数民族成员可以高于其人口比例。

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正职或者副职领导成员中,应当合理配备彝族或者其他少数民族人员。其他工作人员中,少数民族人员应当高于其人口比例。

第二十一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时,使用汉语言文字,根据需要可以使用彝族语言文字。

自治县的国家机关的印章、牌匾及重要宣传标记使用汉、彝两种文字。

第三章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二十二条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职能和工作,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执行。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和工作人员中,应当有彝族公民。

第二十三条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使用汉语言文字审理和检察案件。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对于不通晓汉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

制作法律文书使用汉字。

第四章自治县的经济建设

第二十四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规划指导下,以市场为导向,结合自治县的实际,制定经济建设的政策和规划,自主地安排和管理自治县的经济建设事业。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调整优化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改善投资环境,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保护投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加快自治县经济发展步伐。

第二十五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以农业为基础,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加大对农业的投入,加强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发展适应市场需求的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增加农民收入。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推动农村经营体制创新,建立农产品营销体系,提倡在自愿、互利的原则下,发展多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鼓励和扶持专业户、经济联合体从事开发性生产和产业化经营,加快农业产业化步伐。

第二十六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对土地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建立规范的土地资本营运机制。农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可以依法、自愿、有偿流转。改变土地用途,必须经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批准。

农村建房应当服从规划、统一安排,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的空闲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

第二十七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森林资源实行分类经营。重视天然林保护和生态公益林建设,鼓励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开发林产业,逐步提高森林的覆盖率和成材率。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林业发展规划,因地制宜地绿化造林,恢复森林植被。对不宜耕种的陡坡地,有计划地退耕还林、还草,保持水土。

自治县林业部门根据采伐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采伐量,林木依法采伐。加强护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和林木种苗检验检疫工作。严禁乱砍滥伐,毁林开垦。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育林基金,专项用于造林和植被恢复,同时享受省、市森林植被恢复、退耕还林、天然林保护、护林防火等方面经费的照顾。

第二十八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发展以圭山山羊、猪、牛为主的畜牧业。加快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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