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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文件有效)关于印发《江西省普通中小学办学基本规范》的通知

2023/6/19 16:19:26 点击:
批准,任何部门、团体和学校不得擅自组织学生参加规定允许之外的各类学科竞赛,不得“以赛促销”“以赛代销”任何资料和其他商品。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组织学生参加任何商业性质的庆典、开业仪式等活动。

十四、严格规范收费行为。学校要严格执行各级发改、财政、教育部门公布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严禁擅自设立择校费、赞助费、跳档费等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学校向学生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要坚持自愿和非营利原则,严禁强制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严禁学校及教师通过家长委员会向学生及家长违规收费或搭销学生学习用品、线上教学资源等。对按规定应公示而未公示,或公示内容与规定政策不符的收费,学生及家长有权拒绝缴纳。

十五、严格规范教师管理。坚持师德第一标准,坚决克服重科研轻教学、重教书轻育人等现象,把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业绩考核、职称评聘、评优奖励首要要求,强化教师思想政治素质考察,推动师德师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中小学教师要严格遵守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学校、教师合理合法实施教育惩戒,须严格遵守教育部《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全面落实《江西省减轻中小学教师负担十八条措施》,切实减轻中小学教师负担。

十六、严格规范“公参民”行为。全面规范公有教育资源的使用。不得审批设立新的“公参民”学校。公办学校不得变相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地方政府和公办学校不得向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派出具有事业编制的教职工。公办学校不得以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名义开展选拔招生或考试招生,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公办学校或者公办学校校区、分校的名义招生,也不得以借读、挂靠等名义变相违规招生。公办学校应当规范学校名称、简称的使用,不得违规输出品牌。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也不得利用公办学校品牌开展宣传或其他活动。

十七、完善学校治理体系。制定并落实学校章程,建立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全体会议制度,建立家长委员会。

健全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机制,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每学年至少召开1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全体会议,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家长委员会会议。严禁任何商业广告或活动进校园。学生手机禁止带入课堂,有限带入校园。不组织学生参加社会评优、推优及竞赛活动。

十八、加强学校安全管理。构建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障学校安全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提高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严防溺水、学生欺凌、性侵害、校车安全、消防安全、心理健康等各类校园安全事件的发生。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本《基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切实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赣教基字〔2009〕50号)和《江西省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若干规定》(赣教基字〔2013〕71号)同时废止;以往与本《基本规范》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基本规范》为准。

附件2

江西省普通中小学规范办学问题线索转办单

年第()号

市教育(教体)局:

据反映,你市县(市/区)学校疑似存在问题,违反《江西省普通中小学办学基本规范》等规定。

请你市认真落实监管责任,尽快安排调查核实,于5个工作日内将调查结果报至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调查报告需明确调查过程、实际情况、反映内容是否属实、处理意见、整改措施等。调查过程要严守保密纪律,严禁向被举报单位泄露举报人信息或交由被举报单位自查核实。要举一反三,认真落实《江西省普通中小学办学基本规范》,切实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努力营造良好教育环境。

江西省教育厅办公室

年月日

附件3

江西省普通中小学规范办学问题督办单

年第()号

市教育(教体)局:

据初步调查,你市县(市/区)学校存在问题,违反《江西省普通中小学办学基本规范》等规定。

请你市认真落实监管责任,就此问题组织开展调查核实,并于7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将核查办理情况报至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核查报告需说明核查过程、实际情况、反映内容是否属实、处理意见、整改措施等,并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要对照问题逐一回应,做到事实清楚、证据详实,依法处理。

对于存在的违规问题,要立即进行整改,依法依规追究责任。调查过程要严守保密纪律,严禁向被举报单位泄露举报人信息或交由被举报单位自查核实。要举一反三,认真落实《江西省普通中小学办学基本规范》,切实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努力营造良好教育环境。

江西省教育厅办公室

年月日

附件4

江西省普通中小学规范办学行为量化计分办法

(试行)

一、月度得分。按照“[(b/A×100分)-(A×0.5分)-(C×5分)]”,以设区市为单位总体计分,总分100分。其中,“A”为需核查办理问题线索数量[省直管县(市)区纳入所在设区市计算],“b”为按时间节点办结的问题线索数量,“C”为核查属实或部分属实的问题线索数量。当“A”为0时,计满分,即100分。

二、年度得分。汇总各月度分数,计算各设区市年度分数,原则上在当年12月底进行汇总;对县区核查不属实,但省教育厅核查查实的问题,每起扣50分,并在年度得分中予以扣减。

三、异议处理。各设区市对量化打分月度通报存在异议的,可在下个月通报提出异议申请,省教育厅进行复核,确有问题的,及时进行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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